此外,如果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,那么根据《公司法》第63条的规定,如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,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比如你一个人开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金50万元,由于股东只有你一个,你有可能会把自己的其他财产也投入到公司的经营里面,或者你可能把公司的盈利变成自己的财产,这样你的财产就与公司的财产脱离不了关系了,这种情形叫作“公司的财产没有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”,这样公司一旦破产,公司所欠的债款就必须用公司的财产和你个人的财产来偿还,这叫作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”。实践中,这种情况多是因为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过度控制,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、财务、业务、机构、人员发生高度混同,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、共享一个银行账号、共用同一落款、同一公司的信封等。
因此,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,最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,法定代表人不要自行决断;同时,对于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,法定代表人也应明确提出异议,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,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。
(二)行政责任
《民法通则》第49条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。该条规定: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法人承担责任外,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、罚款: